基于利益驱动思维下的房地产经纪行业机制重建
发布时间:2020-08-14 来源: 立即下载
自 2016年以来,在政府部门的强力调控下,房地产市场趋于稳定,价格逐渐平稳,甚至少数城市房价出现回落,房地产调控取得阶段性胜利。在此次调控过程中,房地产经纪行业成为被整治重点,政府相关部门下了大力气,对其进行整顿。行业整治期间,效果非常显著,但整顿停止后,行业的一些坏习气又开始死灰复燃。由此可见,靠短期的集中整治,难以改变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痼疾。导致房地产经纪行业乱象的根源在行业运行机制上,只有重建行业制,才能有效解决行业问题。
一、当前行业痼疾表现
(一)虚假房源
虚假房源一直是行业的一大顽疾。2018年下半年,北京二手房市场开展实名发布房源,严查虚假房源的行动,网上房源发布量下降80%以上,也就是说以前网上的房源有八成以上都是虚假的。比例之高,让人震撼。大量的虚假房源充斥在市场上,既降低了交易各方的交易效率,也大大降低了客户对行业的信任,损害了行业形象。
(二)乱收费
有些经纪人利用客户不了解房地产交易,虚设收费项目。有些经纪人在签订合同后,随意增加收费项目,客户不交费就威胁交易无法完成。还有些经纪人打着政府部门、银行等交易相关方的名义收钱。各种乱收费行为,增加了客户的负担,更让客户对行业失去了信任。
(三)为了成交,不择手段
有些经纪人为了促成交易,利用一手托两家的信息优势,在交易过程中刻意隐瞒一些重要信息,或者转达不实信息,为交易后产生矛盾埋下隐患。有些经纪人为了促成交易,信口开河,随意承诺,达成交易后,却矢口否认,拖延推诿,一副无赖嘴脸。可以说是为了确保成交,毫无底线可言,严重影响行业形象。
(四)同行之间,恶性竞争
在多方委托情况下,一个房源或一个客户都可能在多个经纪机构得到过服务,但成交只能在其中一家。为了保证在自家机构成交,有些经纪人恶意诋毁同行,或是在其他机构即将签订买卖合同时,随意捏造房源缺陷,虚构高价买家,直至买卖双方不欢而散,从而达到破坏同行业务的目的。
二、产生行业痼疾的原因
(一)从业门槛低
按照现行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制度,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是没有任何门槛的,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从事该行业,导致大量无法找到工作的人,将该行业作为自己一个临时的工作,而不是将该行业作为自己的人生职业来对待。临时性的工作,必然带来短视,仅仅追求短期利益,无视违法违规对自身职业生涯的影响。
(二)违法违规成本低
由于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,对行业中存在的欺诈行为,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,往往只能要求企业开除此员工以示惩罚。但是,在现阶段未实现实名制从业,未对交易过程全员监管的情况下,此员工可以到其他机构继续从业,甚至机构阳奉阴违仍让此员工在本机构从业,政府部门也没有办法确认此人是否已开除。所以说,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非常低,甚至可以说没有,行业监管对其根本产生不了威慑力。
(三)居间模式促使经纪方不择手段
居间模式是当前很多交易纠纷产生的根源。居间模式下,只有交易成功,经纪人员才能拿到佣金。经纪人员为了促成交易,拿到佣金,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,选择性传递信息,甚至会刻意隐瞒,随意承诺,为交易埋下了许多隐患。
(四)多方委托导致经纪方利益无法保护
当前买卖双方的习惯是委托多家机构为其买卖房产。在多方委托下,经纪人是无法确保客户一定在自己手里成交的,也无法保证自己付出的服务-定可以得到回报。因此,为了保证自身的利益,经纪人只能想尽办法将客户留住,从而导致经纪人为了成交而不择手段。
三、基于利益驱动思维下的行业机制重建
根据亚当·斯密的“经济人”理论,任何人的行为都是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。在房地产经纪服务过程中,各方都只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,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,从而产生了很多矛盾。如果以利益为引导,建立一套基于各方利益最优的行业机制,将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交易流通,有利于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。
(一)房地产交易参与方追求的利益
1.卖方的利益
卖方的利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:一是追求更高的销售价格;二是尽可能快的销售;三是不被太多的经纪方打扰;四是获得高质量的经纪服务。
2.买方的利益
买方的利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:一是尽快找到最适合的房源;二是追求更低的购买价格;三是尽可能的掌握房屋的信息;四是获得高质量的经纪务。
3. 经纪方的利益
经纪方的利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:一是尽快促成交易,收取佣金;二是避免客户跳单或同行撬单,保障自己收到佣金;三是如果有可能,赚取更多收益。
(二)各方利益最优下的路径选择
1.卖方路径选择
为了追求更高的销售价格及尽可能快的销售,卖方必然会希望尽可能多的买家知道自己的房源,会委托尽可能多的机构为其卖房,从而产生一个卖家委托多个经纪机构的多家委托模式。但在多家委托模式下,必然会造成多家机构经纪人员轮番骚扰,降低服务体验。各经纪机构为了争取房源在本机构成交,并不能为卖方争取更高售价,甚至在撮合交易过程中产生欺瞒现象,最终无法实现卖方的最佳利益。多方委托并不能给卖方带来最佳利益。
2.买方路径选择
为了追求尽可能快的找到合适房源以及更低的购买价格,买方同样会选择委托尽可能多的机构为其买房。在多家委托模式下,同样会产生经纪机构为了争取客户在本机构成交,并不能为买方争取更低价格,在撮合交易过程中产生欺瞒现象,无法实现买方的最佳利益。多方委托也不能给买方带来最佳利益。
3. 经纪方路径选择
在多方委托的背景下,经纪方的利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,迫使经纪人千方百计的将卖方和买方留在自己手上成交,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。由此,经纪人必然会通过销售技巧挽留,刻意隐瞒,口头随意承诺,甚至恶意诋毁同行等各种手段让买卖双方尽快在自己手上成交,根本不会考虑卖方及买方的利益最大化。
(三)基于利益驱动下的行业机制
1.独家委托制度
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,在多方委托的制度下,经纪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,是无法帮助买卖双方实现利益最大化的。唯有将多方委托变为独家委托,通过独家委托的形式保障经纪人的利益不会被其他经纪人抢夺,经纪人才会安心帮助自己客户争取客户的利益最大化。
2.房源共享平台
在独家委托制度下,如何保障卖方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房源最大范围的发布出去,争取尽可能高的售价?这就需要政府或者行业组织建立基于整个行业的房源共享平台,让经纪人有渠道将房源向整个行业发布。这个房源共享平台必须是建立在独家委托制度之上的,只有签订了独家委托的经纪人才能在平台上发布房源,确保经纪人对该套房源的代理权不受其他经纪人争抢。经纪人只要将房源在平台上发布,平台上所有经纪人都可以看到该套房源,瞬间实现房源的快速推广。平台上的经纪人越多,推广效果越好,所以,房源共享平台必须是政府或者行业组织搭建的公益性平台,确保整个城市的经纪人都可以加入。同样,买方经纪人只要登录该平台,即可看到全市所有房源,帮助客户尽快权到合适的房源。
3.单方代理制度
在当前的居间模式下,经纪人同时是买方和卖方的代理人,一手托两家,在交易过程中必然是无法同时兼顾买方和卖方的利益的。在利益驱动下,经纪人会利用自己一手托两家的信息优势,选择性的传递信息,以便尽快让买卖双方在自己手上成交,而不会关心是否达到买方或卖方的利益最大化。所以,要想让经纪人为买方或卖方实现利益最大化,只能推行单方代理制度。只有经纪人真正成为买方或卖方的代理人,才能确保经纪人与委托方的利益一致,才有可能实现委托方的利益最大化。
4.实名从业制度
所有从业人员在从业之初,应当到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进行实名登记,建立个人从业档案。未进行实名登记的,将没有进入房源共享平台的权利。从而,实现了对所有从业人员信息的掌握。此实名登记是终身制的,一旦被列入行业黑名单,被行业强制退出,该从业人员将终身无法进入该行业。
5.交易评价制度和行业退出制度
任何人都是趋利的,有了好的代理制度,还要有好的监督机制和处罚机制,不然经纪人仍会为了自身利益,损害委托人利益。所以,还应当建立交易评价制度和行业退出制度。卖方或买方在交易结束后,可以对自己的代理人进行评价或投诉。在独家委托和单方代理机制下,卖方或买方与经纪人是一对一关系,责任容易界定,一旦政府或行业组织认定其违反了行业规则,可以进行处罚,严重违规者可以列入行业黑名单,禁止其加入房源共享平台的权利,让违规经纪人无法再在行业中开展业务。通过交易评价制度和行业退出制度,对经纪人实现
有效监督和约束,促使其做好本职工作,为自己的委托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。
四、结语
市场经济下,作为一个“经济人”,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必然的,结合各方利益诉求,政府或行业组织建立公益性的房源共享平台,并配合独家委托、单方代理、实名从业、交易评价及行业退出制度,建立起一套满足各方利益的交易体系,使房地产交易能够顺畅进行,行业乱象必将大天减少,房地产经纪行业将真正回归到通过提供服务体现自身价值的时代。